一、本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二、申請期間:115年2月10日至115年3月10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三、核發金額: 大專校院:每名新臺幣(以下同)15,000元。
四、申請資格: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五、申請方式: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學校彙整後於期限內寄交該會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