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租屋族重要法規,「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

各位同學好:

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規定,業經該部114年4月18日台內地字第1140113583號公告修正,完整法規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或點選以下連結,該法規為租屋族必知的重要法規,鼓勵校外賃居同學下載閱覽,以維護自身租屋權益。

 

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次修正之第18點規定

壹、應記載事項 十八、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 期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 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 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者,得不先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