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一、本弱勢助學計畫參考學生所就讀學制班別學雜費收費情形及家庭經濟條件,自113年2月份起,補助學雜費,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 學生:補助級距分為2級(家計年收70萬元、70~90萬元以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20,000 元或15,000 元。
(二)碩博士及其他學生:補助級距分為 5 級(同前規定),補助金額為新臺幣5,000~16,500元。
二、申請資格: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家庭年所得 逾 90 萬元、碩博士及其他學生家庭年所得逾 70 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 2 萬元。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 650 萬。
二、補助範圍
(一)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不包 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且下學期未復學 4 者,不予核發;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 學業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 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 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4.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三)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 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四)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 外,不得重複申領。(如研究所學歷)
(五)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 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 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 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 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 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 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承辦人員
屏商校區 石雲龍 1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