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一、申請學校歸屬:
臺灣省地區各國(私)立高中職、大專、技術學院、大學等校及金門、馬祖之
學校向臺中市嶺東高級中學申請辦理。
二、申請身分:
(一)本助學金申請必須具有低收入戶身分,學生同時具有其他身分者,如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等,身分僅能採計一項,故僅能採計低收入戶,並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申請學雜費減免,不可用其他身分同時申請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如有違者,繳回本助學金。
(二)學校承辦人辦理本項業務,除公告本助學金申請相關訊息於學校公告系統外,另協調校內辦理「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補助單位查核,取得所有申請學生名單,主動通知學生申請本助學金,高中職以上學生,因為教育部有學雜費減免補助,請與辦理「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申請補助單位確認,該生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是否僅以低收入戶身分申請學雜費減免,未用其他身分申請。
(三)新住民學生同時具有低收入戶雙重身分者,如下學期申請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將不予核准。
三、記過說明:
(一)本助學金規定其前一學期在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始可申請,但學生於申請期間,經學校同意,刻正參加學校前一學期之銷過活動,可以申請,如於核准公告前達成銷過程序,可以符合領取資格,未達成銷過程序,通知承辦單位處理。
四、成績說明:
(一)本助學金成績依實際成績登錄,新生及轉學生用60分,國中小及新生不審查,高中職以上成績須及格,成績及格資格認定由學校依入學資格及相關法規,學校自行認定。
五、學生如具有低收入戶身分者,請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該生學雜費減免,如未依規定辦理,或申請以下補助者(共14項),不予核准,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十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六、申請作業學生資料依申請表(表一)於網站逐筆登錄,登錄完成後,依系統下載申請表(表二)核對,網站登錄將於114年10月15日晚上12時關閉,逾期不受理,本作業不須寄紙本資料(含表一、表二、表三、領據),除有特殊身分經承辦學校通知,再依通知補寄證明資料,申請表一、表二、表三各校留存,僅需將表一掃描上傳到網站,供各區承辦學校審查,審查不符合名單,由審查學校發文通知申請學校,申請學校自行依核准名單修正印領清冊[表三]。
七、申請作業,不用另簽切結書,在表一中已加註該項切結說明:此學期除申請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外,並無同時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如有違者,繳回本助學金,絕無異議,特此申明。
八、為配合低收入戶證明免檢附政策,實施網路查調作業,申請學生免檢附低收入戶證明,由教育部向衛福部全國社政資訊整合系統查驗,如有疑義,再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低收入戶證明查驗,若低收入戶證明中未列出申請學生資料時,則提供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