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101/10/05止)
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檢附文件:
1.一年級僑生:申請表、清寒僑生助學金積分量表及清寒相關證明。
2.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表、清寒僑生助學金積分量表、清寒相關證明及成績證明。
3.家長在臺設籍未滿兩年,其上年度經核定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請參考法規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