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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114-1 屏東縣政府-114學年度第1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學生獎學金(截止日9/19)

【獎學金】114-1 屏東縣政府-114學年度第1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學生獎學金(截止日9/1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9-02

本獎學金須經校內統一送件,獎學金單位不受理學生個別申請。

  • 申請資格:設籍該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該縣國高中(職)學校在學之清寒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並有書面證明。但不包含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研究所碩博士三年級以上學生,已受領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其他與該要點同性質獎學金者,不予發給本獎學金;且該要點各獎項獎學金,僅能擇一請領: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不包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二)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查核並由學校出具證明。
    (三)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研究所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四)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無記過以上紀錄。
    (五)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但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在此限。
    (六)研究所及大專入學新生,得以用前一教育階段別最後一學期成績申請,且獎學金額度係依前一學期教育階段別之獎學金額度為審核標準。
  • 獎學金名額:大專院校六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但五年制專科前三年比照高中(職)學校標準發給。研究所以上十名,每名新臺幣六千元。
  • 申請文件:
    (一)申請資料檢核表。
    (二)申請書。
    (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請以「直式橫印」、「申請人不省略記事」呈現本資料)。
    (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導師開立之學校證明(應詳述現況),三者擇一。
    (五)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需加蓋註冊章)。
    (六)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
    (七)前學期獎懲紀錄。
  • 校內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4年9月19日止。

  • 校內申請方式:於114年9月19日前,填妥申請書並備齊證件繳交至民生校區生輔組。

  • 申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及簽名。

  • 申請前務必詳閱附件,以免影響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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