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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懲業務

第 四 條 凡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嘉獎:
一、參加校內(外)各種競賽或活動,表現優異者。
二、拾物不昧具有相當價值者
三、熱心服務,主動助人,有具體表現者。
四、維護校產、愛惜公物或推動環境保護,杜絕資源浪費,有具體優良事實者。
五、於學術期刊及報章雜誌發表著作,有優良表現者。
六、其他相當於上述各類情形,經核定合於記嘉獎者。

第 五 條 凡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一、熱心服務、主動助人,績效特優者。
二、參加校外正規比賽,成績特優(前三名或相當獎項),為校爭光者。
三、籌辦跨校性、區域性、全國性活動績效良好者。
四、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福利,具確切事實者。
五、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六、見義勇為,對特殊、偶發事件處置適當,有具體事實者。
七、其他相當於上述各類情形,經核定合於記小功者。

第 六 條 凡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對國家、社會、學校有重大貢獻,有特殊優良事蹟者。
二、代表本校參加國際性比賽獲前三名(或相當獎項)或全國性正規比賽獲第一名(或相當獎項)者。
三、參加校內外各種服務成績特優屬實者。
四、揭發危害國家、社會、學校之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五、冒險犯難,捨己救人,有益國家、社會、學校,堪為全校學生模範者。
六、創新發明或發表有價值之學術論文,對增進校譽有特殊貢獻者。
七、其他相當於上述各類情形,經核定合於記大功者。

第 七 條 凡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記申誡:
一、違反本校學生住宿自治辦法之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濫用或毀損公物與設施或蓄意逾期未歸還,情節輕微者。
三、惡意毀損或妨害合法張貼之公文、布告、海報者。
四、妨害公共秩序、校園安寧與公共衛生,情節輕微者。
五、擔任幹部怠忽職守,情節輕微者。
六、涉及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情節輕微者。
七、侵害智慧財產權或違反「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或本校「校園網路管理規範」之規定,經查證屬實,情節輕微者。
八、觸犯法令經受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緩刑之宣告者。
九、對所指定之任務或研習,無故規避或怠忽職守。

第 八 條 凡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故意擾亂學校行政或教學,妨害教職員工或同學執行公務,情節輕微者。
二、恣意謾罵攻訐或作不符事實之批評(含以文字或圖畫)致使他人或學校名譽受損,情節輕微者。
三、申請校內各種獎助學金、補退款,出具不實文件資料或證明,意圖欺騙者。
四、無故拆閱他人函件、網路資料,情節輕微者。
五、在校內擅自使用電器、私接電線,致危害校園安全者。
六、妨害公共秩序、校園安寧與公共衛生,情節較重者。
七、塗改或撕毀點名簿、或假造任課教師簽名取消曠課者。
八、違反本校學生住宿自治辦法之規定,情節較重者。
九、侵害智慧財產權或違反「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或本校「校園網路管理規範」之規定,經查證屬實,情節較重者。
十、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行為,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情節較重者。
十一、有施暴、竊盜、侵佔、毀損、騷擾、霸凌或其他侵害他人或學校權益之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二、觸犯法令,經受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緩刑之宣告者,致影響校譽者。
十三、違反考試規則或學術倫理,情節輕微者。

第 九 條 凡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恣意謾罵攻訐或作不符事實之批評,致使他人或學校名譽受損,情節重大者。
二、故意擾亂學校行政或教學,妨害教職員工或同學執行公務,情節重大者。
三、犯刑法強制罪、竊盜罪、侵佔罪、詐欺罪、毀損罪、誣告罪、偽造文書、傷害等罪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學校查證屬實,情節重大者。
四、校內外考試舞弊,經查證屬實者。
五、酗酒肇事、賭博、聚眾滋事、鬥毆致破壞校園秩序危害學校安全或有鼓勵滋事行為者。
六、蓄意破壞公物,情節重大者。
七、危害公共安全,情節重大或非法持有、使用危險之違禁物品者。
八、建立色情暴力網站或其他利用網路從事不法行為,影響校譽情節重大者。
九、侵入、破壞他人資訊系統或設備,情節重大者。
十、侵害智慧財產權或違反「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或本校「校園網路管理規範」之規定,經查證屬實,情節重大者。
十一、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行為,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情節重大者。
十二、非法吸食、施打、持有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者。
十三、違反考試規則或學術倫理,情節重大者。


第 十 條 凡合於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二、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三、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經法院判刑確定,有犯罪事實者。
四、有集體鬥毆行為者。
五、辦理團體福利服務事宜,有貪污行為,經查證屬實,情節嚴重者。
六、涉及校外國家考試、升學考試等舞弊事件,情節重大者。
七、觸犯法令,經法院判刑確定,未受緩刑之宣告,情節重大,嚴重影響校譽或校園秩序者。
八、對他人有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事件,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屬實,並判刑確定情節重大者。學生畢業後亦得為退學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