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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津貼發給辦法(限設籍金門縣烏坵鄉十年以上)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津貼發給辦法(限設籍金門縣烏坵鄉十年以上)

發佈日期 : 2024-07-0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7-04
一、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得申請本府學生就學津貼:
(一)設籍本縣烏坵鄉十年以上,且現仍設籍本縣並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
(二)已領有軍公教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子女教育補助及其他享有公費或免學費待遇者,不得申請。但因公死亡辦理撫卹中之軍公教人員、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榮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特殊境遇家庭、原住民之子女、特教班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學生及赴其他臺灣地區就讀本縣未開設相關科系之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前三年學生,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學生不含研究所、各類在職專班、假日班、社區大學、空中大學、
教育推廣學分班、各級補校、學士後各學系、重讀或延畢學生、帶職帶薪人員及個人年所得在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乘以十三點五個月以上之進修部(夜間部)學生。
二、國內大專校院學生每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分上、下學期核撥,每次核撥新臺幣五千元)。
三、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學生,須另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特教班學生:就讀學校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者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三)因公死亡辦理撫卹之軍人之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撫卹令。
(四)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榮民之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 同一年度檢附一次即可)
(六)原住民子女:父母之一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資料。
*申請時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及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
止,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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