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智慧財產權生活範例-意圖販售仿冒品,當心惹禍上身!
《案例事實》
小意和小玲為多年同事,平日業務繁忙,總是感嘆沒什麼休閒生活。某日,小意提到她老公最近出差,她下班後一個人面對空洞洞的房子。小玲一聽,提議小意乾脆趁老公不在時,一起出國玩幾天吧,工作反正永遠作不完,何不看開些,享受人生吧!於是兩個人興沖沖的立刻上網報名國外旅行團。幾天後,兩個人已徜徉在陽光、沙灘、俊男及異國美食的環境中。在最後一天行程的遊覽車上,當地俊俏導遊波波向全團兜售許多名牌包、絲巾及領帶等。波波表示商品會這麼便宜,是因為這些名牌公司委託當地的工廠製作,有些是工廠庫存過季的,有些是當季由工廠直接流出的,都是真品啦。小意一聽名牌領帶只要市價的三分之一,心動之餘,馬上買了2條領帶,打算送老公及老爸。小玲看到自己最喜歡的馬車圖騰絲巾也才市價的四分之一,不禁失控,一次買了20條,打算回臺灣後轉賣給親朋好友,小賺一筆。兩人心滿意足的回到臺灣,沒想到在機場卻被海關以疑似攜帶仿冒品為由攔下,兩個人當場傻眼。試問小意和小玲的行為可能涉及何種法律責任?
《問題解析》
行為人只要主觀上「明知」為仿冒品,基於「販賣」或「意圖販賣」之目的而持有或輸入等,即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侵權物品沒收之。有關行政責任部分,關稅法明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不得進口之物品;另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旅客出入國境,攜帶管制物品(仿冒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貨物並得處貨價1倍至3倍之罰鍰。此外,依我國商標法規定,緃使商標權人確實委託當地工廠生產商品,仍不表示該工廠製造商品後,得自行將商品銷售至市場販賣。所以,本案之代工廠庫存貨及當季貨,如果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流通入市場,即可能為侵權物品。在這個案例中,小意及小玲購買的領帶及絲巾,如果其商標已於我國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權,則該些領帶及絲巾,可能因有商標權侵害之虞,而遭海關查扣。小意及小玲可能被移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由檢察官偵查是否涉及侵害商標權。就算被檢察官或法院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等,海關亦得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對小意及小玲處貨價1倍至3倍之罰鍰。小意及小玲縱非明知領帶、絲巾為仿冒商標之商品,不符商標法第97條以行為人主觀上須具犯罪故意之要件,可能無須負擔刑事責任。惟依海關緝私條例及行政罰法規定,行為人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出於過失者,仍應處罰。小意及小玲以不合常理之低價購買名牌領帶及絲巾,一般合乎理性之人應會懷疑該些商品為仿冒品,但小意及小玲卻未加注意,故可能具過失,而須負擔上述行政責任。
《參考法條》
商標法第36、68、69、97條及98條/關稅法第15條/
海關緝私條例第36、39條/行政罰法第7、26條
引用至智財局: 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de=7683&CtUnit=3764&BaseDSD=7&mp=1
(本文登載日期為104年4月15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